岳县农字〔2020〕10号 A类 同意公开
对县政协十三届四次会议第42号提案的
答 复
毛军雄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乡镇生猪定点屠宰的管理亟待加强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现就您提案中第二个问题“监管不力”和第5点建议“建而不管”,特回复如下:
一、关于“监管不力”问题的答复。目前我县按照《生猪屠宰管理条例》规定,经县政府批准,各职能部门验收合格,已有8个乡镇先后设置了生猪定点屠宰点(B类)。各点都建立了生猪定点屠宰管理制度,实行了由乡镇农推中心派驻2名官方检疫员,屠宰企业自检基本到位,屠宰生猪操作程序比较规范,我局管理人员在平时督查中未发现屠宰病死猪,未发现未经检疫屠宰生猪、未经检验将“白板肉”或由问题的猪肉从屠宰点流入市场。由屠宰点将“白板肉”流入市场,屠宰病猪、死猪的情况,请提供相关证据后,将依法处理、顶格处理。但我们也不否定我们的工作中也还有存在某些缺项,如对屠宰点生猪屠宰操作程序、环境卫生、台账记录、驻场官方检疫人员、企业检验人员到岗不及时等存在的问题,虽然每次都当场提出过整改意见,甚至对个别企业还进行了行政处罚,却疏于督促整改到位。
二、关于“建而不管”问题的答复。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定点屠宰场的设立必须达到年屠宰量10万头以上,此是指A类屠宰场的建立标准;而我县为保证全县人民吃上“放心肉”,设置的乡镇屠宰点均为B类。A类、B类屠宰企业各项要求是有区别的。我县各屠宰点都在按县环保部门的要求开展环保整改,正在办理相关手续。按照《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十九条:“地方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不得限制外地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经检疫和肉品品质检验合格的生猪产品进入本地市场”和《湖南省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本条例所称的小型生猪屠宰点是指仅限于向本地市场供应生猪产品,涉及的屠宰量小于50头生猪,设施设备未达到国家《生猪屠宰企业资质等级要求》规定的最低等级资质条件的生猪屠宰点”的规定,我县各屠宰点实行场内交易模式,以服务本乡镇为主,以满足本乡镇肉食品质量安全、供应为宗旨,确保当地人民所需。目前还没有相关的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屠宰企业所产肉品跨区域流通。
感谢您对我局工作的高度关注、重视和支持。
岳阳县农业农村局
2020年5月7日
承办负责人:梁华
承办人及联系电话:刘卫兵 139740146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