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县政协十四届三次会议第80-2号提案的答复
来源:县医保局   2024-07-05 16: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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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岳县医保字〔2024〕3号 A3类 同意公开

  

岳阳县医疗保障局

  对县政协十四届三次会议第80-2号提案的

答     复

  

张斌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改进居民医保缴费的建议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建立个人账户

  原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在建立时曾建立了居民医保个人账户,但在实际运行过程中暴露出保障不足、共济能力差等弊端,还影响了制度支撑能力。因此,国家在2007年城镇居民医保制度建立之初即确定建立门诊统筹,不建个人账户。随着新医改的推进和居民医保城乡统筹的实现,原新农合个人账户也通过开展门诊统筹替代,达到了加强基金共济、提升保障功能的效果。2019年8月,湖南省医疗保障局、省财政厅、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医疗保障政策的通知》(湘医保发〔2019〕20号)明确:实行个人(家庭)账户的统筹地区,应于2020年1月1日起取消个人(家庭)账户,全面实行普通门诊统筹。同时,进一步完善了城乡居民医保门诊保障政策,切实减轻参保居民门诊医疗费用负担,一是将高血压、糖尿病、慢性肾功能衰竭等43个特殊病种按规定纳入医保支付。二是全面开展城乡居民医保普通门诊统筹。参保居民在定点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就诊时,不设起付标准,报销比例70%,一个年度内城乡居民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看门诊最高可报销400元。三是建立“两病”门诊用药保障机制,明确城乡居民高血压、糖尿病患者在协议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就诊时,由签约家庭医生开具的符合用药范围规定的降血压、降血糖药品费用,由基金统筹支付70%,年度最高支付限额高血压为360元/人、糖尿病为600元/人。

  二、关于设置缴费年限

  根据《湖南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湘政办发〔2022〕66号)文件精神,我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退休最低缴费年限为男30年、女25年,参保人员办理职工医保退休人员待遇确认手续后,用人单位和个人不需缴纳职工医保费(大病保险费除外),其医保待遇与用人单位缴费情况不再挂钩。职工医保与城乡居民医保筹资方式、缴费标准、待遇享受等方面都存在差别,对城乡居民医保缴费年限的设置,国家、省级层面都没有明确规定。今年来,省医保局就建立健全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激励约束长效机制多次征求意见,正在探索、研究政策可行性。

  三、关于设置一定的减免标准

  为实现基本医保制度全覆盖,解决困难群众参保缴费负担较重的问题,我省出台《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医疗救助办法〉的通知》(湘政办发〔2021〕62号),明确各级各部门职责、医疗救助对象分类标准、参保资助标准及医疗救助方式和标准等内容,对特困人员、重度残疾人、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参保个人缴费部分给予全额资助,对低保对象、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成员、乡村振兴部门认定的防返贫监测对象(包括脱贫不稳定户、边缘易致贫户、突发困难户)给予50%的资助。关于“对年满70岁及以上的老年人征收医保费实行减免”和“当年未就诊次年降低征收医保费标准”的建议,我局高度重视并及时向上级部门提出建议,目前,省局正在征求《关于建立健全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激励约束长效机制的实施意见》的意见,在下一步制定、完善城乡居民医保征收政策时将会统筹考虑。

  感谢您对岳阳县医疗保障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岳阳县医疗保障局

  2024年6月20日

  承办负责人:胥望荣

  承办人及联系电话:彭庆辉 0730-7669007